人们逐渐习惯在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上,记录和分享自己的生活。但发视频也并不是可以为所欲为的,如果发布的内容侵害了他人权益,则可能引得官司上身,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近日,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原告唐某经营于都县某某汽车有限公司,公司在以“赣州某某汽车”的抖音号在抖音上销售二手车,受到很多抖粉的追捧。

被告李某于2021年12月找到原告,表示愿意将自己的一辆本田雅阁二手车卖给原告。

双方洽谈成功,该辆车以120600元价格成交,双方订立了书面买卖合同并完成了车辆过户手续。完事以后,李某反悔,想将车辆赎回。

但是,原告却提出加价4000元的要求,李某因违约还应额外支付1200元车辆整修费用。

李某心有不甘,无奈急需车用,勉强答应以高出5600元价格将该车辆买回。

之后,李某对此事一直耿耿于怀,2022年1月1日,李某以“赣南某某某”的抖音号开始在抖音上传播针对原告的诽谤性和侮辱性的言论和不实信息。

另一被告谢某作为被告李某的好友,对被告李某散布的内容进行了转发,并在抖音上对原告进行了诽谤和谩骂。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及公司的名誉权,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公民名誉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被告李某在抖音平台发布的信息无事实、法律根据,原告与被告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不存在强迫买卖的行为,两被告在抖音上发布的不实信息,导致原告及其公司名誉受损,社会影响恶劣,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谢某在各自抖音账号向原告唐某及其公司赔礼道歉,发布天数不得少于十天;被告李某、谢某向原告唐某及其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5200元;被告李某、谢某向原告唐某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切不可为了追求点击率、增加关注度,恶意拼凑不实信息向外发布。滥用网络监督权、恶意差评极易造成妨碍商家合法经营、破坏市场正常秩序等严重后果。本案的判决,有效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于都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