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阿姨:最近因为疫情防控的原因,我们小区都是社区团购,由团长组团团购各类蔬菜水果和日用品,开始相安无事,但上周开始,陆续有业主反映购买的食物不新鲜,有质量问题,团购的产品加价严重,团长从中赚取高额佣金等等。我想问这种情况下团长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朱律师:团长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会根据所涉团购交易模式不同而有所区别,需要根据团长与消费者的相识程度、团长是否营利、团长在其中承担的角色等来具体判断。如果团长仅仅是接受业主的委托,购买特定的产品,出于好意帮忙、不收取额外费用或者仅收取委托的佣金的,此时业主与团长之间形成委托代购的意思表示,双方构成免费或者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一般而言若团长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团长不会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若团长是商家的销售推广者,从中赚取差价或者销售代理费,其行为具有明显营利性的,其本质就属于销售者,应当对所销售产品的质量问题承担法律责任。另外,对于有些专营、专卖商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商品的销售,若团长没有资质的,则可能涉嫌非法经营,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
对于团购产品价格问题,如果团长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是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关联法条
《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定义】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九条 【受托人的赔偿责任】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